匿名暗恋表白“惹出事”
据了解,探探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于2014年7月上线,使用者可以在探探上通过左右滑动认识附近的人,向左滑代表再见,向右滑代表喜欢。
记者从探探官方微博上看到,探探曾对暗恋短信做过如下说明:当你收到这样的短信时,不要惊慌,因为这真的是暗恋的人给你发的,马上打开探探,如果是你暗恋的人给你发的,那么恭喜你们暗恋成功!当然,你也可以给你喜欢的人发送暗恋短信……
法治周末记者下载了该软件进行体验。在注册账户时,弹出“探探想访问您的通讯录”的提示:请允许探探访问通讯录,从而使得通讯录中的联系人看不到你,你也看不到他们。我们不会发送垃圾信息给他们或储存他们的联系方式。
记者看到上述暗恋短信来自“匿名暗恋表白”功能,使用者允许访问通讯录后便可以使用该功能,向自己的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暗恋表白;每个使用者有5次表白机会。记者随机在通讯录里选取了三位联系人进行操作,探探提示对方将收到一条匿名表白,如果他恰好也暗恋你,则会收到配对通知。随后,三位联系人都收到了类似上述的暗恋短信。另外,当5次机会用完时,如果使用者得到新的暗恋,便可以再选1次联系人进行表白。
“可是,下载了探探以后,它也只是提示有一位神秘好友喜欢你,而为了查出这位神秘好友,你还需要猜测可能是谁,发送暗恋短信再去验证,然后收到短信的五位联系人,又授权自己的通讯录使用该功能……这种类似金字塔式的扩散方式是一种不错的营销手段,但很让人反感。”杨静坦言,“因为我们无法验证所有匿名暗恋短信的真假:是真的由自己手机联系人发送,还是平台利用授权用户的通讯录擅自发送?”
记者了解到,既有使用该功能互相暗恋配对成功的案例,也有已婚人士和手机小号几乎没人知道的人士吐槽称收到了该暗恋短信。
资料显示,这项“匿名暗恋表白”功能于今年2月份上线,随后在2月20日这期的“快乐大本营”节目中对该功能进行推广;探探今年年初日活量得到爆发增长,探探创始人王宇曾对媒体表示,这主要归于“匿名暗恋表白”功能。今年5月,探探完成3200万美元C轮融资。
为了解答杨静等接收到暗恋短信后产生的质疑,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探探公司。11月14日,记者收到探探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的回应。该负责人表示,接收者收到暗恋短信确属有人对他进行了匿名暗恋表白,该行为属于用户行为,只能从客户端的App上操作,系统不会对其进行操作,不存在营销手段;而访问用户通讯录的目的,是用户可以开启屏蔽手机联系人的功能,避免熟人见面尴尬;再者,用户喜欢的人不可能全部都在使用探探,因此发送短信通知。
“考虑到短信接收者的心理,未来探探会在短信的文案风格上进行优化,增加一些情感元素等。”该负责人表示。
探探发出的短信表面上看是“信息告知”,但实质上是利用用户的猎奇心理引导用户安装使用其产品,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广告行为,在没有经过接收者同意就直接发送的情况下,存在违法嫌疑。
“杨静,你有一个通讯录好友在‘探探’上将你设置为‘暗恋对象’。由于你尚未注册探探,特以短信通知。如果你们互相‘暗恋’,系统会为你们自动配对。点击https://d.tantanapp.com,作出你的选择。回T退订。”
本来,收到暗恋短信应该高兴,杨静(化名)此时却一脸错愕:“探探是什么?我从未注册过,它怎就知道我的姓名,还向我的手机号发送短信?”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微博和知乎等平台上,有众多网友反映收到过探探发送的暗恋短信,和杨静一样担心个人信息安全的人不在少数。
“应该是利用人的好奇心,骗取App下载量吧,现在的营销手段,套路太深了。”杨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此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记者发现,现阶段很多应用软件在安装时,都会提示“是否允许获取用户通讯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让收到暗恋短信者困惑的是:就算是我手机里的联系人授权了探探访问他的通讯录,那么,探探就可以向我发送信息吗?
根据不同短信接收者的截图看到,探探发送的短信大多是以1065和1069开头的号码;106短信平台可以为企业发送相关信息到目标客户的手机上。
在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看来,未注册者收到的短信,实际上是一种广告推销信息;依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使用者通过‘匿名暗恋表白’功能发送信息,应当是限于两个使用者之间,而未注册者不是该应用程序的用户,并未同意或要求发送此类信息,这种短信的发送应被视为骚扰短信。”滕立章认为。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也认为,探探发出的短信表面上看是“信息告知”,但实质上是利用用户的猎奇心理引导用户安装使用其产品,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广告行为,在没有经过接收者同意就直接发送的情况下,存在违法嫌疑。
“而且,我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麻策表示,作为接收者,可以向12321等举报平台举报。
不过,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永江表示,结合国际来看,对于商业性电子信息的接收,有的国家采取‘选择退出’标准,即接受者在收到短信时选择退订、企业不能再次发送;有的国家采取‘未经接收者同意不能发送’的标准;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法律规定想要做到两个兼顾,却使标准变得模糊。
“个人认为,‘选择退出’的模式比较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宽松点的标准能让新事物有发展的机会,因为企业要征得接收者同意接收商业广告存在一定难度。”谢永江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接收者点退订应是免费的服务,不能增加接收者的义务;若接收者明确拒绝接受,企业仍继续发送,便视为违法。
“因此,如果是探探用户自己选择了五位联系人进行暗恋表白,平台用了第三方语气进行了发送,从宽松的标准来看,属于正当商业行为;但若是平台利用用户的通讯录,在没有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自动发送信息,则属于违法。”谢永江认为。
建议针对侵权行为明细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脉脉”“生日管家”等社交软件,通过用户授权或者从其他社交应用上获取未注册者教育背景、生日等信息而被质疑其获取数据的合理性。
例如,2014年8月,“脉脉”与新浪微博因用户信息问题产生了合作纠纷,新浪微博指责“脉脉”存在恶意抓取行为,获得并使用了未经微博用户授权的档案数据;2015年5月,在《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节目中,“生日管家”软件所发送的提醒短信内容是“有人悄悄在生日管家记录了您的生日,点击查看”,其中包含了生日管家的下载链接,从而被认定为携带恶意软件、存在安全隐患,被很多收到该短信的人举报。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步形成了一端免费和另一端收费的双边市场,所谓得用户者得天下,各大互联网公司为了获得大量的用户资源而经常游走用户信息攫取的灰色地带。”麻策表示,对于用户信息保护而言,我国一直秉承合法、正当和必要性三原则,新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亦不例外;在立法和执法皆日益严格的现在,移动应用软件公司应当逐步重视用户信息安全,在收集前获得用户明确同意,并审慎考虑自己的商业模式下是否已超出了收集相关信息的必要性;在收集信息后加以严格利用,防止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表示,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两项义务和一项责任,即对消费者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对自己是否履行了上述两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未做到上述规定,用户下载安装软件时,可能他的通讯录、内存等信息都已被获取,甚至有的软件擅自启动用户手机。”胡钢表示。
滕立章认为,利用各类应用软件获取用户信息甚至是用户的通讯录信息,再进一步发送营销电子信息,是一种极低成本的快速互联网营销方式;在现实当中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即便被查处或者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承担与其获利相比,也常常可以忽略不计。
“不管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还是将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都是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如果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细则,没有针对侵权行为的明细法律责任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滕立章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我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基础的原则已具备,但在各个领域里面对于个人信息的规范使用都应当有详细的规则限制;比如,在商业电话、信息领域,可以参照美国《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就商业广告信息进行规范管理;在具体的侵权赔偿方面,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促使相关的侵权索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美国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除非经过接受者同意或者紧急情况,禁止电话及自动呼叫电话系统营销,包括自动拨号语音留言系统、发垃圾短信、传真等对消费者进行推销和广告骚扰;即使经过同意,电话营销者也必须提供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否则,每一次骚扰行为面临500美元的赔偿。同时,依据该法案,设立了“拒绝电话推销”登记平台,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的电话号码进行登记,拒绝接收电话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