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手机“刷机”服务,两公司被判赔50万元

提供手机“刷机”服务,两公司被判赔50万元

10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万元。

认为“刷机”侵权 OPPO起诉索赔

不少手机用户都有过刷机的尝试,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把操作系统安装成自己想要的版本,也能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花屏、定屏、无法开机等故障。

本案中,原告为OPPO公司和东莞某科技公司,系OPPO品牌手机制造商以及该品牌手机操作系统ColorOS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原告通过上述操作系统内置软件商店、游戏中心、阅读等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以获利。

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通过运营网站线刷宝以及自主开发的刷机软件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深圳某科技公司则为线刷宝网站的实际收款方。

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刷机”是牟利性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法院认为,从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来看,线刷宝刷机包破解OPPO官方软件包写入非官方软件包;从行为目的来看,被告主观上具有破解他人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己方应用程序的故意,客观上导致OPPO公司各类型手机操作系统被替换和修改,其行为不仅是一种牟利性的商业行为,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从行为结果来看,本案涉刷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直接对两原告各种机型操作系统ROM包进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坏了原操作系统的完整性,减损系统适配性、影响用户体验、破坏操作影响手机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最终损害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被告被判赔50万

法院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刷机服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直接干扰了两原告的商业模式,实质性替代了两原告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删除、替换原操作系统中的应用软件,损害了两原告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实质性替代两原告谋取了不当利益。此外,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商业模式的颠覆性破坏,削弱了其市场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担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说法】

非法“刷机”超出技术中立范畴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为手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花屏、定屏、无法开机等故障、为用户定制专属操作界面具有积极作用。手机厂商应当对刷机行为保持一定的容忍,但刷机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

刷机服务提供商应当以公开、公用的系统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创造独立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能够吸引手机用户的手机操作系统。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

原告委托代理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认为,一些刷机行为表面看是侵害了手机厂商著作权,实质是基于流量劫持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因为他们对于手机的研发和推广没有任何贡献,却坐享其成拿走了流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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