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注销余额不返还
高先生称,去年他预存400多元话费购买了一部133手机。“当时,销售人员说这款手机特别适合外地短期来京的人使用,中途离京也没关系,只会暂时停机,回京后只要再充值激活就可以使用,卡内的余额除扣月租外不会减少。”
高先生说,购买手机后不久,母亲离京,手机很多时候处在无人使用状态。母亲每次来京都会买一张新的充值卡充值,激活手机。“大概买过200多元充值卡了。”但是,母亲今年10月再次来京时,却发现手机号怎么也充不进钱了。向电信客服咨询,被告知手机号已因长期未充值被注销。
“买手机的时候,没人告诉我号码会被注销。退一步说,即使注销了,卡里的余额怎么办?难道电信就这样把客户的钱吞了么?”高先生十分不解。
电信规定销号余额不返
就此事,记者昨天联系到电信客服。工作人员解释,像高先生购买的这种133手机号是预付费账户,有明确的使用规定。根据电信的规定,账户存在有效期、充值期(90天)、锁定期(30天)三个“生命周期”。一旦账户在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期过后,号码将被自动注销,账户中的余额也不再返还给用户。
工作人员称,已跟客户做过解释,但客户认为卡内余额应该返还,“系统内显示客户以充值卡形式充值了220元。我们请示了领导,同意以充值卡的形式返还。但客户不同意,要求返还现金,那我们只能代卖,等把充值卡卖出去之后再返还给客户现金。”
高先生承认,电信确实给过这个说法,但同时还被告知附加条件,即如果卖不出去就无法返还现金。此外,高先生还认为,电信有义务为其打印一张消费明细,此前预付的400元如果还有余额也应一并返还。对此,电信方面表示:“还需请示领导后再回复。”
“以充值卡返还不成立”
对此,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悟江表示,电信的单方“有效期”规定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规定,对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都属无效条款,消费者通过法律诉讼可以打赢官司。消费者有权要求电信返还余额,电信也有义务提供消费者的消费清单,不返还余额或以充值卡形式返还,都是不能成立的。
“电信单方注销卡号的做法应该负主要责任,当然消费者使用时自己也应该多注意。”林律师提醒消费者,尽量持续性用卡,以免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