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断面设置(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监测断面设置(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1.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

监测断面一般是为了了解流入监测河段前的水体水质状况而设置的。

河流水质监测常设置三种断面,即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 对照断面:设在河流进人城市或工业区以前的地方; 控制断面:一般设在排污口下游500~1000m处(或排污口下游,较大支流汇合口上游和汇合后与干流充分混合的地点,河流的入海口,湖泊、水库出入河口处,国际河流出入国界交界入口出口处等); 消减断面:距城市或工业区最后一个排污口下游1500m以外的河段上。 

2.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示意图

有两方法采集河道断面,一是河流较窄,水不是很深,水流也不很急,采用一条大绳,在绳每20米标记红色布条,将绳架一边系在岸边的大树上,另一头系在对岸的树上,将绳收紧,在绳的每个标记点用竹杆探河底或用仪器观测。二是较宽较深的河流,水流湍急,采用铅鱼观测。

3.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对照断面个数

楼主,您好。

湖泊、水库通常只设监测垂线,如有特殊情况也可设置监测断面。布设时,首先判断湖、库是单一水体还是复杂水体;考虑汇入湖、库的河流数量,水体的径流量、季节变化及动态变化,沿岸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扩散与自净规律、生态环境特点等。然后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测垂线(或断面)的位置。(1)在进出湖泊、水库的河流汇合处分别设置监测垂线(或断面)。(2)在湖(库)区的不同水域(如城市和工厂的排污口、饮用水源、风景游览区、深水区、浅水区、湖心区、岸边区等)按水体类别设置监测垂线。(3)湖(库)区若无明显功能区别,可用网格法均匀设置监测垂线。(4)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4.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图

年度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的达标的次数除以该断面年度监测的总次数乘以100%.

5.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若工厂排放一类污染物时,监测点设置

是指为了解特定污染源对水体的影响,为评价监测河段两岸污染源对水体水质影响状况,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而设置的采样断面。

国控断面的数目应根据城市的工业布局和排污口分布情况而定,设在排污区(口)下游污水与河水基本混匀处。在流经特殊要求地区(如饮用水源地、风景游览区等)的河段上也应设置控制断面。

6.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原则

监测地表水时,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

(1)监测断面必须有代表性;点位和数量应能反映水体环境质量、污染物时空分布及变化规律;力求以较少的断面取得最好的代表性。

(2)监测断面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和排污口处,应尽量选择河(湖)床稳定、河段顺直、湖面宽阔、水流平稳之处。

(3)监测断面布设应考虑交通状况、经济条件、实施安全、水文资料是否容易获取,确保实际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7. 河流监测断面布设的原则和方法

路基每压实一层及时检测一层,土石混填路堤压实度采用水准仪进行沉降观测来检测压实质量。

水准仪沉降差检测方法如下:每20m设一个断面,每个断面布设3~5个检测点(打钢钉),松铺后先测标高,然后先静压一遍,光轮振动碾压二遍,再凸块振动碾压二遍,再用光轮振动碾压二遍,每层按7~8遍碾压,按碾压沉降差要求控制,最后2遍前后碾压沉降差不得超过1mm;如超过出1mm则继续增加碾压遍数,直至碾压后不再下沉(无轮迹)。

8.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如何布点

轻型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验标准贯入量为 30cm, 落锤应按标准落距自由下落,

记录每贯入 10cm 的锤击数;累计记录贯入 30cm 的锤击数 N10。 2 试验应先用钻探设备钻至试验土层的顶面以上 0.3m

处,然后进行连续贯入试验。 3 当贯入 30cm 的击数超过 100 击或贯入 15cm 的击数超

9.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目的

断面法

对于江、河水系或某一河段,要求设置三种断面:

a对照断面、b控制断面、c削减断面。

对照断面

设置目的:了解流入某一区域(监测段)前的水

10.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规范

河长制的目标: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持续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区域用水计划管理要求。

2.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开展取水口核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快取水户规范化“一户一档”建档工作,完善日常监管预警机制。

3.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

完善深层地下水开采井登记建档,实施超采区综合治理,推进公共管网范围内的地下水压采换工作,调整地下水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进一步巩固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回头看”成果,实施排污口整治巩固提升,进一步规范监管,加大监督监测力度,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5.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方案和分年实施计划,加强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跨县级河流水质监测断面建设,完善河流水质监测体系。

11.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原则是什么?监测断面的类型有哪些?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 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监测方案制定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排放口设置要求

1 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

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

4 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5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1~4的要求重新确认。

监测点位设置

1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

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3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1设置。

监测准备

1 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

1.1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如要求不明确时,可按照附录A执行。

1.2 采样器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样品采集、样品贮存期内不会与水样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的变化。采样器具可选用聚乙烯、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质,样品容器可选用硬质玻璃、聚乙烯等材质。

1.3采样器具内壁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处理。采样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使用灵活、方便可靠,没有弯曲物干扰流速,尽可能减少旋塞和阀的数量。样品容器应具备合适的机械强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容器应能耐受高温灭菌,并在灭菌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动或导致生物死亡或促进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

1.4 污水监测应配置专用采样器材,不能与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样品的采样器材混用。

1.5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选择现场测试仪器。

2 辅助用品的准备

准备现场采样所需的保存剂、样品箱、低温保存箱以及记录表格、标签、安全防护用品等辅助用品。

现场监测调查

现场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做好相应的记录,由排污单位人员确认。

现场监测调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和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监测期间是否正常生产及生产负荷、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及运行负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

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

1 采样方式

1.1 基本要求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质情况,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水样采集方式可通过手工或自动采样,自动采样时所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T372的相关要求。

1.2 瞬时采样

下列情况适用瞬时采样:

a)所测污染物性质不稳定,易受到混合过程的影响;

b)不能连续排放的污水,如间歇排放;

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特定时间的污染物浓度;

d)需要得到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情况的数据;

e)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过15min)的数据以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

f)需要确定水体空间污染物变化特征,如污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断面和(或)深度的变化情况;

g)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规定可采集瞬时水样的情况。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

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

1.3 混合采样

下列情况适用混合采样:

a)计算一定时间的平均污染物浓度;

b)计算单位时间的污染物质量负荷;

c)污水特征变化大;

d)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规定可采集混合水样的情况。混合采样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

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时,可采集等时混合水样。当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等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集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2 采样频次

2.1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2 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2.3 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采样位置的选择

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如计量堰跌水处、巴歇尔量水槽喉管处等。

样品采集

1 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及时维修并更换采样工具中的破损和不牢固的部件。样品容器确保已盖好,减少污染的机会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2 到达监测点位,采样前先将采样容器及相关工具排放整齐。

3 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采样时应去除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搅动水底部的沉积物。

4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

5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须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如未明确要求,可按照附表A执行。

6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7 采样结束后,核对监测方案、现场记录与实际样品数,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如采样现场未按监测方案采集到样品,应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8 其他要求

a)部分监测项目采样前不能荡洗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挥发性有机物、微生物等;b)部分监测项目在不同时间采集的水样不能混合测定,如水温、pH值、色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c)部分监测项目保存方式不同,须单独采集储存,如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余氯、微生物等;d)部分监测项目采集时须注满容器,不留顶上空间,如生化需氧量、挥发性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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