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规定 |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标准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

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

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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