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临近 美团外卖查无实体 “幽灵店铺”仍存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各类有关于质量安全的消费问题再次成为消费者及整个市场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接到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苏女士的投诉。苏女士表示,自己发现经常下单的美团外卖店铺中,存在已经被命令禁止的“幽灵餐厅”,而身边多位同事亲友也表示,很多外卖餐厅的实体店铺中也存在无证经营、套证经营、卫生堪忧等问题。
媒体曝光,更引来整个外卖行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华茜更建议,应当严格禁止家庭私厨以及没有实体店的从事网络外卖,严肃查处网络外卖订餐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记者看到,此条建议引起广泛关注并登上微博热搜榜单。

据消费者苏女士介绍,由于工作需求,她经常通过外卖软件叫餐解决午餐问题。而不久前,苏女士打算和同事去一家经常在线上光顾的名为“麻辣小龙虾”的餐厅就餐,按照餐厅地址却并未找到该餐厅。“这家店在美团外卖上的地址是海淀区复兴门大街15号长安商场5层,商场内的餐厅一般给人的感觉还是挺干净靠谱的,可转了好几圈根本没有。一打听我才意识到,自己是遇到传说中的‘幽灵店铺’了。之后我就特别留意了几家常点外卖的餐厅,结果想象中的正规餐厅大多都是藏匿在美食城甚至是居民区的小门脸,有的没招牌,有的连基本的营业许可都没有,卫生状况就更别说了。”苏女士表示,自己正在备孕期,想到长时间来自己吃到的多数午餐竟来源于此,感觉十分气愤。

走访 幽灵餐厅犹存 违规经营普遍

3月9日到11日,记者根据投诉者苏女士的描述,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多家外卖平台的热门餐厅,并对线上店铺信息和线下实体店铺情况进行对比。经对比记者发现,除了苏女士投诉的海淀区外卖店铺“麻辣小龙虾”未找到实体店外,位于朝阳区的多家店铺也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

美团外卖 商场餐厅查无实体 “幽灵店铺”仍存
“大虾来了”外卖餐厅实地走访变咖啡餐厅

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一家名为“大虾来了 麻辣小龙虾”的店铺,在点餐页面显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4号楼1层,但记者在附近却仅看到一家咖啡厅,询问咖啡厅店员,告知他们与网上的麻辣小龙虾餐馆没有任何关系。平台上名为“四元麻辣小龙虾”的餐厅在美团外卖上实体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巷28号,但记者走访同样发现,该地址并无此店,且地址处于城中村,正在进行拆迁,周边环境极差。随后,记者随机对周围的居民进行采访,一位周姓男子表示,这里经常会有外卖车辆到附近取餐,更表示曾碰到过外卖骑手向自己咨询取餐地点的情况。



在北京市丰台区域的餐厅中,“幽灵餐厅”也在“出没”。在美团外卖上显示地位为北京市丰台区东罗园48号的 “虾客坊”小龙虾外卖餐厅,记者在实际地址中多方询问,并未找到该店铺,附近尽管有餐饮经营,但并无餐厅招牌且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响应。另一家线上显示地址为丰台区太平桥456号的宵耶夜宵(西客站店),在实际地址中记者也没有找到餐厅店铺。

美团外卖 商场餐厅查无实体 “幽灵店铺”仍存
“虾客坊”小龙虾外卖餐厅实际地址寻不到踪影


记者注意到,此前就有媒体曾对美团外卖平台存在的问题餐厅进行过报道,报道中“骑手坦言假地址多”“仅杨国福麻辣烫就有26家店存在假证、套证、信息不全”等问题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从事餐饮经营的餐厅经理田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对于大量入驻的商家和整个外卖行业而言,清除违法违规商家对有序经营者无疑是利好,“没店面没执照的商家,用低价低质恶意竞争,我们这些正规餐厅没法比,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健康受到伤害”,这位经营者表示,“但从近年来整个行业看来,平台的餐厅管理已经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前经常有人想要挂靠到我们门店做外卖,现在基本上没人问了。”

外卖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此外,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等。记者了解到,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食药监局有关部门正在对网餐平台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知道平台上的每家餐厅、店铺的具体情况,只能根据页面显示作为获取信息的唯一途径,但这些问题餐厅、幽灵店铺问题确实有很大的风险,”消费者张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提供外卖服务的平台能够从源头对此把好关,不要让不符合要求的商家入驻。


对于外卖平台对商家的监管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李圣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在苏女士的投诉问题中,如果美团外卖明知平台食品提供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条件,但仍为其提供相应网络服务,对外虚假宣传,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商家,也有权要求美团外卖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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