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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法院通报了一起消费者起诉京东的案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一个讨论,“京东自营”商品是否就是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商品?2016年5月,消费者范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发现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范先生称其当即联系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客服咨询,但未得到回复。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7万余元、赔偿检测费400元,同时索3倍赔偿44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范先生在这起诉讼中起诉的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然而朝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销售商并非该公司,被裁定驳回起诉。
今天早间,京东方面作出回应,明确表示“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
在此次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而朝阳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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