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城市当中,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许多人还经常要与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工作人员打交道。虽然大家经常把街道办、社区这样的字眼挂在嘴边,但这些部门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在这些部门里面工作的人员,他们是什么样的身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本文就给大解答这个问题。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与乡镇等一样,其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城市中心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城市社区,城市近郊的街道办事处除下辖若干社区以外,同时还下辖若干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中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和编外聘用人员。上面这些人员均为公职人员。
街道办事处虽然是政府派出机构,但它却不能被称为某某政府,虽然它的行政级别与乡镇人民政府同级,但是它的最高负责人不能称为“街长”或“街道长”,而只能称为“办事处主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街道办事处都是正科级单位。如果是直辖市的市辖区,由于其市辖区人民政府本身是正厅级单位,所以通常情况下直辖市的街道办为正县级单位。
城市社区是指在城市的某一特定区域内,由共同生活在本区域内的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的密集人口所组成的共同区域,出于对居住区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而组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本质上来说,城市社区没有行政级别,它受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工作人员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社区工作人员的主体是社区干部,由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产生。
社区的主要功能有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弱势群体,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大家可以这样理解,现在的城市社区,就是以前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性质一样,只是换了个称呼而已,这样解释就很容易明白了。
对街道办的性质大家都很清楚了,由于它是行政机关,所以里面的工作人员身份当然都是国家公职人员。
但是社区与街道办事处不一样,因为它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从本质上来说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它的成立和解散都需要到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那么,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什么呢?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明白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对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这条法律规定中,对公职人员的范围是这样界定的。
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而城市社区就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在社区从事管理的人员,他们当然就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虽然他们并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单位人员,但他们确确实实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由城市街道办聘用和管理,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要受到上级纪检机关的监督,他们在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肯定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查处。
下面我们再回到前面的话题上来,探讨一下这个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究竟是个什么级别的干部,说白了就是他究竟是个多大的“官”,为何在老百姓面前如此嚣张?
虽然街道办事处是行政机关,但它下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却是事业单位,它里面的工作人员身份并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编制,所以他们是没有行政级别的。
具体到这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主任来说,虽然他的职务是“主任”,但他却是实打实的事业编制人员,因此他同样是没有行政级别的。对事业单位来说,其内部岗位的设置为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管理岗位的人员其级别对应为“管理某级”,因此作为中心主任,他的岗位为管理九级。
当然,在现实当中,很多事业单位人员通常喜欢把自己的身份往行政机关身份上靠,对他们来说,只有被别人称为“某某长”才有存在感。比如某些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通常会有某某科室,则这些科室的负责人,他们更喜欢被人们称为“某某科长”,而不是称他们为“管理某级”,只有这样,他们才觉得自己是个正二八经的官。
不论是公务员也好,也不论是事业人员也罢,他们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应该凌驾于人民头上!他们的所作所为,说宽一点,代表的都是政府的形象。不要以为自己手中有点权力,就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随心所欲,恣意妄为!这样做是肯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的事情才刚刚处理完,12月5日,邵东市廉桥镇又传出,一名城管人员因脱掉制服当街掌掴拄拐商贩被开除公职和拘留的事件。真希望这些公职人员能从他们身上吸取教训,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要任性胡来,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确保一方平安的同时,共同营造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