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300万判决书离奇失踪?蚂蚁金服员工巨额受贿一案这是怎么回事?

独角兽蚂蚁金服,估值过万亿,旗下支付宝全球用户超10亿人。

一份于2019年7月12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蚂蚁金服员工巨额受贿的刑事判决书让外界吃惊,超过1300万的受贿金额某些贪官污吏都会感到汗颜。

为什么1300万判决书离奇失踪?蚂蚁金服员工巨额受贿一案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来龙去脉

此案共涉及到4名被告,分别是:

受贿人——

被告人刘某南(花名鸿元),男,1984年8月19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孙某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高级业务专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暂住杭州市西湖区。

行贿人——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孙某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大学文化程度,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北京市朝阳区。

案件经过:

一、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刘某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帮助,将吴某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吴某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

而被告人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一张郭某身份开户的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刘某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间,被告人吴某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372.9万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刘某南刷卡消费和取现。

2017年8月9日,蚂蚁金服廉政部找被告人刘某南、孙某(梵茵)晶谈话,二人承认被告人吴某有大额钱款输入,对被告人吴某提供了业务上的便利。谈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南对吴某做的业务涉黑、涉灰主观明知,其承认收受被告人吴某人民币21万元。


刘某南作为数娱中心业务发展专家,具有审核游戏行业商户资质与其进行签约转为BD商户及对BD商户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权限。被告人孙某(梵茵)晶、刘某南共同将不符合BD商户准入条件商户签约成BD商户,涉及企业有河南一品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轩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在客户投诉处理环节,被告人刘某南使本应收到支付宝公司风控规则处罚的商户免受处罚,涉及公司:河南一品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银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发现有涉及赌博游戏业务,被人上百次投诉,刘某南将投诉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外部人员,并要求对发起投诉的客户进行退款,避免继续投诉,另一方面向公司告知经过其调查核实,上述公司不存在涉赌的情况,使上述公司未受风控规则处罚。

二、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孙某冰介绍的方某振(另处)提供帮助,将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其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相应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被告人孙某冰等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

方某振通过被告人孙某冰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刘某南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冰为此收受方某振好处费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冰已退出赃款50万元。

这里有一个细节,1000万元贿赂现金是分三次用纸箱装,根据跑腿人姚某证实:三次拿的箱子都一样,除第二次多了一个小纸箱,箱子很重、很沉。

蚂蚁金服也证明:

被告人刘某南其存在将不符合BD商户准入条件商户签约成BD商户(河南新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某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在客户投诉处理环节,使本应受到支付宝公司风控规则处罚的商户免受处罚(河南京之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涛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卡智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发现有涉及赌博游戏业务,被人上百次投诉,刘某南存在将投诉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外部人员,并要求对发起投诉的客户进行退款,避免继续投诉,另一方面向公司告知经过其调查核实,上述公司不存在涉赌的情况,使上述公司未受风控规则处罚)。

据刘某南的供述,其受贿的1000万元用于河北买房、车位花费230万元,160万元买台车,剩余600万元生活用掉。


三、2017年3月,被告人孙某晶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高级业务发展专家,负责审批支付宝商户签约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帮助,将吴某提供的公司审批由刘庆南担任商务经理,让刘某南可以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吴某提供的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

被告人吴某为表示感谢,于2017年6月将一张孙某身份登记的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孙某晶,该卡分别在2017年6月、7月、8月多次转入人民币共计29.6万元。

案发:接到嫖娼和受贿举报

2017年8月9日19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孙某(梵茵)晶、刘某南嫖娼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民警将二人从天目山路支付宝公司带回派出所调查。

被告人吴某系在海口入境时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冰系被动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南、孙某(梵茵)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刘某南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梵茵)晶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吴某、孙某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0.1万元、手机六部、涉案郭某某、孙某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孙某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内赃款人民币19424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56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赃物京N×××××车一辆、大厂回族自治县福泰花园兰苑46号楼3单元1402室房产及小区车位一个依法拍卖、变卖后上交国库;郭莉莉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8188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某南妻子张某2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1号楼13层1301室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在涤除优先权后属于被告人刘某南部分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南追缴后,上缴国库。

主要被告未上诉,判决书下线

跟据刘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师的陈述,在一审判决后,刘某南没有再上诉,对于刘某南的判决已经生效。

从判决书可见,判决时间是2019年1月4日。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时间是7月12日。刘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师说,法院把判决书上网,有一个滞后性。不过在媒体报道的7月17日当天,判决书被下线,法院效率非常高超。

刘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对此非常吃惊,其表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判决书,一般不轻易撤回。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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