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封建制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封建五刑制自秦汉以后渐次确立,但直到隋以前,仍处于变动之中,未最终定型。《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杖、鞭、徒、流、死五刑,为隋唐以后答、杖、徒、流、死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隋朝立法者以北朝五刑制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的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开皇律》所定五刑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答刑。
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与答刑的等级未作变动,仍各为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答刑数自十至五十。
《开皇律》正是制定的五刑制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唐代继承隋朝所确立的五刑制度,并在刑种含义、等级、刑具规格、执行方式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系统、明确的规定: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按轻重等级,共分作二十等。
开皇律
上面大致说了一下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和含义,下面着重说一下封建制五刑的内容。
答刑,五刑之中最轻的一种。答刑的轻重,以次数区分;每十次为一个等级。答刑分五等,分别为:答十,答二十,答三十,答四十,答五十。
执行答刑所用的刑具为两端粗细不等的楚条。依《狱官令》,楚条长三尺五寸,粗的一端为二分,细的一端为一分。
执行答刑时,以楚条抽打被刑者的腿部和臀部,不得抽打人体的其他要害部位。
笞刑
杖刑,重于答刑,而轻于徒、流、死刑。杖刑亦以次数区分等级。最低的杖刑为杖六十,每十次为一个等级。杖刑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执行杖刑所用的刑具与答刑的刑具一样,也是两端粗细不等的楚条,但在规格上则大于后者。
依《狱官令》,杖刑刑具长三尺五寸,粗的一端为二分七厘,细的一端为一分七厘。
执行杖刑时,以楚条抽打被刑者的腿部、臀部和背部。
杖刑
徒刑,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奴辱性劳役。徒刑以时间来区分等级。
最低的徒刑为徒一年,每半年为一个等级。共分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服徒刑者,须从事劳役。
在京城者,于将作监服劳役;妇女犯徒刑者,于少府监从事缝制劳役;在地方各州者,于当地官府服役,或者听从差遣,修理城隍庙、仓库等。
徒刑
流刑,五刑之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将罪犯流放远方,并强制服苦役。流刑以距离区分等级。
最轻的流刑为流二千里,每五百里为一个等级。共分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服流刑者,均服苦役一年。
此外,唐太宗时设“加役流”刑(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作为死罪减等之刑。
流刑
死刑,剥夺生命之刑,为刑罚之极。死刑分绞、斩二等,斩重于绞。受绞刑者,生命结束,但得以保全尸体;而受斩刑者,不仅结束生命,而且身首分离。
死刑
关于五刑,每个朝代实施细则是不一样的,但总的来说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是更加人性化的,也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更加成熟完备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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